不知是赃物而收购,损失由谁承担?


在讨论不知是赃物而收购,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首先,要理解“善意取得”这个法律概念。善意取得指的是,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在收购赃物的场景中,如果收购者确实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了赃物,那么就需要看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如果收购者满足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收购者可能取得所收购物品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也就是出售赃物的人)请求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收购者的损失可能需要向出售赃物的人去主张。因为出售赃物的人没有权利处分这些物品,他的行为给收购者造成了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他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收购者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收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存在一定的过失,不构成善意取得。在这种情况下,原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财物,收购者不能取得所有权。此时,收购者的损失依然可以向出售赃物的人主张赔偿。因为出售赃物的人隐瞒了物品的真实来源,其行为构成欺诈,收购者可以基于合同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法律规定,要求出售者返还价款并赔偿损失。 此外,如果案件涉及到刑事犯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收购者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也就是出售赃物的人)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这样可以在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解决民事赔偿问题,提高司法效率,也能更好地保护收购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不知是赃物而收购造成的损失,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出售赃物的人来承担。收购者要积极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