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赔偿的程序具体是怎样的?


在洛阳市,环境保护行政赔偿程序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步骤。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在环境保护领域,如果环保行政部门的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失,当事人就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在洛阳市,对于环境保护行政赔偿,一般来说,赔偿请求人应先确定赔偿义务机关,通常就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环保行政部门。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时,要以书面形式进行,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等内容。如果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书,甚至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在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如果决定赔偿,会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事项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如果决定不予赔偿,会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如果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不服,或者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外,在整个行政赔偿程序中,赔偿请求人还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与行政行为违法以及损害事实相关的证据,比如相关的文件、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总之,洛阳市的环境保护行政赔偿程序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赔偿请求人只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