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问题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其他主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下面来详细介绍一下其主要问题。 首先是承包经营权的取得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是针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在取得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发包方违法剥夺或限制成员承包权、承包程序不合法等问题。 其次是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然而,在流转过程中容易出现流转主体资格不明确、流转合同不规范、流转期限过长或过短、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比如,有些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流转土地,可能导致流转行为无效;合同中对双方权利义务约定不清晰,容易引发纠纷。 再者是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和收回问题。一般情况下,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发包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依法收回承包地,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等。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发包方随意调整或收回承包地、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操作等问题,这会严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在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继承人资格认定不清、继承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导致家庭成员之间或其他相关主体之间产生纠纷。综上所述,土地承包经营权涉及众多方面的问题,无论是发包方、承包方还是其他相关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秩序的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