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重大情形有哪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至关重要。若合同无效,可能会给买卖双方带来诸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那么,哪些情形会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例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也就是说,如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这份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买卖双方为了某种不正当目的,如逃避税费、骗取贷款等,签订一份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这种行为属于通谋虚伪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再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中明确规定必须遵守的规定,例如房屋买卖未取得相关的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另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和一般道德观念。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如以买卖房屋为名进行非法交易等,那么该合同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违法行为。例如,卖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将房屋以低价卖给第三人,损害了买方的利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总之,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买卖双方应当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和对方的主体资格,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如果发现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