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遭离异女子毁婚抛弃,分手后能否要回曾花过的钱?


在探讨男子遭离异女子毁婚抛弃,分手后能否要回曾花过的钱这个问题时,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首先,我们要明确在恋爱期间的花费大致可以分为赠与和借贷两种不同性质。 赠与又可以细分为一般赠与和附条件赠与。一般赠与是指一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另一方,这种赠与一旦交付,财产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受赠人,赠与人通常不能要求返还。比如恋爱期间男方为女方购买的日常礼物、吃饭看电影等花费,这些都属于一般性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对于这类已经完成的赠与行为,在没有法定情形下,是不能撤销的。 而附条件赠与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例如彩礼、为筹备婚礼而支付的费用等。如果双方最终没有结婚,赠与人是可以要求返还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另外,如果恋爱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钱是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属于赠与,而是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比如一方明确向另一方借钱,并出具了借条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那么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综上所述,男子能否要回恋爱期间花过的钱,要根据具体的花费性质来判断。如果是一般赠与,通常难以要回;如果是附条件赠与且以结婚为目的最终未结婚,或者是存在借贷关系,那么是有可能要回相应款项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