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男子试骑盗走万元自行车事后寄回为何仍获刑?

我有个事儿挺不理解的。我看到一个新闻,有个男的试骑的时候把价值万元的自行车偷走了,后来又寄回去了,结果还是被判刑了。我就想知道为啥呀,他都把车寄回去了,损失也弥补了,怎么还会被判刑呢?我想了解这里面的法律依据和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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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盗窃罪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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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男子试骑盗走万元自行车事后寄回仍获刑,这涉及到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认定和处罚规定。下面我们逐步分析其中的法律原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关键要素,即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故意。 在这个事件中,男子试骑时盗走自行车的行为,就已经体现了他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他未经车主同意,擅自将自行车骑走,使得自行车脱离了车主的控制范围,这一行为符合盗窃罪中“盗窃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而且,自行车价值万元,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来说,不同地区对于盗窃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有所差异,但万元通常是达到了数额较大的界限。 虽然男子事后将自行车寄回,但这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因为盗窃罪的既遂标准是财物已经脱离了原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控制,而进入行为人或第三人的控制之下。一旦盗窃行为达到既遂状态,犯罪就已经成立。事后寄回自行车的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一个从轻情节来考虑,但不能改变其已经构成盗窃罪的事实。 举例来说,如果有人偷了别人的手机,后来又觉得害怕或者良心发现把手机还回去了,这并不意味着他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只是在法院量刑的时候,会综合考虑他归还财物这一情节,可能会适当从轻处罚,但不会因为归还了财物就判定他无罪。 所以,该男子虽然事后寄回了自行车,但依然要为自己的盗窃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这也提醒我们,任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不要心存侥幸,一旦实施了犯罪行为,就要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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