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加计扣除不享受的情况有哪些?
我公司在进行研发活动,想申请研发加计扣除来减少税收。但不清楚哪些情况下不能享受这个政策,担心自己的研发活动不符合要求,浪费时间和精力去准备申请材料,想了解具体不享受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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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时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额外扣除一定比例,从而减少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不过,存在一些情况企业是不能享受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如果企业属于这些行业,那么其发生的研发费用就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另外,企业发生的下列活动不适用研发加计扣除政策: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如果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但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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