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其效力如何?

我公司经理瞒着公司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为他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了担保。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这个担保是否有效呢?我担心公司会因此遭受损失,想了解从法律角度该如何认定这个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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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担保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对外担保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对于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如果经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这种行为属于越权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的一方)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经理超越权限进行担保,那么担保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有效,公司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理没有经过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属于越权代表,那么担保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审查公司的相关决议文件,如果债权人没有进行审查,或者在知道经理是为个人债务担保且未经过公司决策程序的情况下仍然接受担保,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理越权。 当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经理通常存在过错,可能需要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导致经理能够轻易越权担保,公司也可能需要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之,经理以公司名义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债权人是否善意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公司在发现此类情况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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