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生活支出算不算是离婚财产?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在整理财产时,对婚内生活支出有疑问。比如日常买菜、交水电费这些钱,离婚分割财产时,这些婚内花掉的生活支出算不算在离婚财产里呢?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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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婚内生活支出算不算离婚财产,我们得先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离婚财产通常指的是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需要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而婚内生活支出,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为了维持日常生活所花费的费用。这些支出主要用于满足家庭的日常需求,比如吃饭、穿衣、住房、交通等方面的开销。当这些钱花出去之后,就已经转化为生活的消耗品,不再以财产的形式存在了。也就是说,婚内生活支出在实际发生后,其价值已经被消耗掉,不会像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那样在离婚时还具有可分割的价值。所以,一般情况下,婚内生活支出不算作离婚财产进行分割。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每个月花5000元用于买菜、买生活用品等日常开销,这些钱花出去后就用于家庭生活消费了,离婚时不会把这部分支出当作财产来分割。但是,如果一方存在恶意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比如在离婚前短期内大量不合理消费,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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