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归还男方日常生活费用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男方提出要我归还婚姻期间他支付的日常生活费。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是否合理,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离婚时需不需要还男方日常生活所花的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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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离婚时不需要归还男方日常生活费用。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简单来说,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婚姻持续期间,为了让家庭能正常生活,或者是夫妻一起做买卖等共同经营活动而欠下的债,这种债务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一起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期间的日常生活费用,它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开支,这些钱往往已经在日常生活中消费掉了,所以通常在离婚后是无须还给对方的。 不过,如果存在特殊情况,比如丈夫给生活费的时候,明确表示是借款,而且有借条、转账记录备注等清楚的证据能证明这是借贷关系,那么在离婚时,这笔钱可能就得还回去。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明确约定了这生活费是借款性质,那就要按照这个约定来处理 。 总之,判断离 婚时是否需要归还男方日常生活费,关键看是否有明确的借贷约定以及能否有效证明这个约定。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个人债务:在婚姻过程中,某方以其个人名义举债,且该笔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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