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房产公证给一方,离婚时房产归谁?
我和配偶在婚内把一套房产公证给了对方,现在我们打算离婚,不知道这套经过公证的房产到底该归谁。我不太清楚这种婚内公证在离婚时的效力,也不确定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想知道具体的归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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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婚内房产公证给一方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的问题。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这种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体到婚内房产公证给一方的情况,公证起到了强化该约定效力的作用。因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经过公证的房产约定,在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公证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认定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所以,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如果婚内已经将房产公证给一方,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和约定,该房产通常会归公证所指向的一方所有。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该公证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损害方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撤销了该公证,房产的归属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重新进行认定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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