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是否可以撤销,不予婚姻登记能否申请复议?


首先来谈谈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撤销问题。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都属于行政确认行为,是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关系的一种确认。一般情况下,婚姻登记一旦完成,具有法律效力,但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 对于可撤销的结婚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外,根据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所说的撤销结婚登记,主要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并且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 而对于离婚登记,在正常情况下,离婚登记完成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但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法律精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等部分内容,但这并不等同于撤销离婚登记本身,因为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婚姻关系解除的事实一般是不可逆转的。 接着说不予婚姻登记申请复议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所以,如果当事人认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在申请复议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证明自己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 综上所述,结婚登记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通过法院诉讼撤销,离婚登记一般不能撤销但部分协议内容在特定情况可撤销,而对于不予婚姻登记的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