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哪些法律小常识?

我最近打算结婚,但是对婚姻法方面了解得很少。想知道婚姻法里有哪些比较基础又重要的法律小常识,比如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离婚相关规定这些,希望能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的内容,避免以后出现法律问题。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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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现在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所涵盖。下面为您介绍一些婚姻家庭编中的重要法律小常识。


首先是结婚的条件。结婚需要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包括: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男方结婚年龄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形式条件是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这依据的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的规定。


夫妻之间也有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同时,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这些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第一千零五十六条、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九条中都有体现。


关于离婚,法律规定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存联联)》等离婚登记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而诉讼离婚则是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这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都有明确规定。


此外,在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民法典》也对夫妻个人财产进行了规定,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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