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成立需要满足哪些要件?


婚姻成立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使婚姻得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婚姻成立的要件: 首先是实质要件,这是从婚姻的本质方面对婚姻成立所提出的要求。 其一,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这意味着双方是基于真实的意愿而决定结婚,不存在被胁迫、欺诈等情形。例如,若一方以威胁另一方生命安全的方式迫使其结婚,这样的婚姻在法律上是不符合自愿原则的。 其二,达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法定婚龄的设定是为了确保男女双方在生理和心理上都具备承担婚姻家庭责任的能力。如果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是不会予以登记的。 其三,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也就是说,任何一方在结婚时都不能存在尚在存续的婚姻关系。若一方在已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就构成了重婚,重婚是违法犯罪行为,这种婚姻是无效的。 其四,不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基于遗传学和伦理道德的考虑,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对后代的健康不利。例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属于直系血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他们之间是不能结婚的。 然后是形式要件,即婚姻成立的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表明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成立的法定程序,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