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抱养证需要什么材料?


抱养孩子,也就是法律上说的收养孩子,办理抱养证(收养登记证)是确立合法收养关系的重要环节。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办理抱养证通常所需的材料。 首先是收养人的材料。收养人需要提交收养申请书,这是表明收养意愿的正式文件。同时,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用于证明其身份和户籍信息。此外,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也必不可少,该证明能反映收养人是否具备收养孩子的基本条件。还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这是为了确保收养人能够健康地抚养孩子。 如果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还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对于送养人而言,若送养人为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若送养人为监护人,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若送养人为生父母,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依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等相关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收养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有序性,确保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