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认定同居事实婚姻需要哪些资料?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就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也就是说,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其关系只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而不是事实婚姻。不过在《民法典》之前的1994年2月1日之前,存在事实婚姻的认定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如果是处于1994年2月1日之前,要认定事实婚姻,可能需要以下一些资料。首先是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资料,比如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他们可以证明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对外宣称是夫妻,共同参与各种社交活动等。 其次是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例如共同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等,这些能表明双方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还有一些能证明双方经济混同的资料,像共同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共同购置财产的合同等,体现双方在经济上相互依赖、共同管理财产。 但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事实婚姻这一说法。若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同居关系的相关规定来处理。比如,对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子女抚养问题则按照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定。所以,如果想要获得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建议及时办理结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