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离婚冷静期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我和配偶打算登记离婚,听说有离婚冷静期。但不清楚在这个阶段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担心准备不全耽误时间,想知道具体都要带哪些东西,希望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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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登记离婚冷静期,需要提交的材料是开启整个离婚登记流程所需的,这对于顺利进入离婚程序至关重要。 首先,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其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这是用以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材料,户口簿能反映当事人的户籍信息,身份证则是个人身份的法定标识。其二,本人的结婚证,结婚证是证明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件,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要凭证。其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它明确了离婚后双方在子女、财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除了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在准备这些材料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离婚登记手续无法顺利进行。同时,不同地区的婚姻登记机关可能会有一些细微的要求差异,建议在办理登记前,先咨询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以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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