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有哪些注意事项?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方式。以下是协议离婚的一些注意事项: 首先,离婚协议书的撰写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在子女抚养方面,要明确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探视权的行使方式等内容。比如,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定期支付抚养费,同时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具体探视时间和方式双方可以协商确定。 其次,关于财产分割。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所以在协议离婚时,双方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合理的分割,避免日后产生财产纠纷。 再者,债务处理也不容忽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要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好债务的承担方式。 另外,离婚冷静期也是协议离婚的一个重要环节。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最后,办理离婚登记时,要准备好相关的证件和材料,如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等。并且要按照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和程序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总之,协议离婚虽然相对简便,但涉及到众多法律问题和权益,务必谨慎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