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比例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我和别人签了个合同,里面涉及预付款。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预付款比例有没有上限规定,要是比例太高会不会不合法。我就想知道这个预付款比例最高不能超过多少,心里好有个底,避免自己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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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在我国,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所有合同预付款比例的最高限额。不过,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有一些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在政府采购方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合同约定预付款的,预付款比例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预付款比例过高,且一方因此遭受损失,受损方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公平原则和显失公平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调整。《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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