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含义及特征是什么?
破产债权是一个在企业破产程序中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下面我们将详细阐述它的含义和特征。
首先,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简单来说,就是在企业破产之前,债权人对该企业所拥有的合法债权,这些债权可以在企业破产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从破产财产中得到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对破产债权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是对破产债权的一个基本界定,强调了债权形成时间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接下来,我们看看破产债权的特征。
第一个特征是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这意味着债权的产生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比如,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因为该合同产生的债权,如果在企业破产宣告时尚未得到清偿,就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这一特征的法律依据在于保障债权人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形成的合理预期。《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就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提供了申报的程序保障。
第二个特征是是 对破产人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通常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而破产债权主要针对的是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者是原本有财产担保但债权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而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这两条规定明确了有财产担保债权与破产债权之间的关系。
第三个特征是依法申报确认并取得执行名义。债权人要想在破产程序中实现自己的债权,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申报,并且经过确认。只有取得了合法的执行名义,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些规定确保了债权申报和确认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四个特征是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破产债权的目的是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因此它必须是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债权。如果债权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比如自然债务,就不能作为破产债权。这是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确保能够真正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破产债权的含义和特征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了解这些内容对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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