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是什么?
串通投标行为是一种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违法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其含义和表现形式。
从含义上来说,串通投标是指投标者之间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招投标活动无法达到择优选择的目的。
相关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串通投标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常见的表现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等。例如,有几家建筑公司参与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他们私下商量好,每家公司分别给出不同但事先约定好的价格,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这就属于典型的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另一种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其表现形式包括:招标者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等。比如,招标单位的负责人向某投标企业透露了标底,帮助该企业以接近标底的价格中标,这种行为就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对于串通投标的行为,法律是严厉打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了解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和表现形式,有助于我们在招投标活动中保持警惕,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同时也能避免自己陷入违法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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