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诈骗财物是什么意思?
我最近听到“善意取得诈骗财物”这个说法,不太明白它具体的含义。想知道在法律上,什么样的情况算是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呢?这种情况会对相关人员产生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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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一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合理的价格从别人那里获得了某个财物,而且这个财物的交易过程是符合正常交易规则的,那么这个人就有可能善意取得这个财物。 而“善意取得诈骗财物”,就是涉及到诈骗得来的财物被不知情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情况下获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诈骗财物时,确实不知道这是诈骗来的财物,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并且完成了财物的交付或者登记等手续,那么第三人就可能善意取得该财物。但原所有权人也不是没有救济途径,原所有权人可以向实施诈骗等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不过,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比如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物是诈骗所得,或者没有支付合理价格等,那么原所有权人有权直接从第三人处追回财物。在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诈骗财物时,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平衡原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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