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优先效力的具体表现有哪些?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相容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一般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或者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下面来详细说说其具体表现。
首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表现。在一物二卖的情形中,若卖方将自己的房屋先后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人。其中一人只是和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形成了债权关系;而另一人不仅签订了合同,还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了房屋的物权。那么此时,取得物权的人能够优先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即使另一个人签订合同在先,也不能对抗已经取得物权的人。这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完成登记的物权具有优先性。
其次,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当一个人将自己的汽车先抵押给了甲,之后又抵押给了乙。在实现抵押权时,如果汽车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那么先成立的甲的抵押权就优先于后成立的乙的抵押权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这就明确了先成立的物权在受偿顺序上的优先地位。
再者,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承包期内,即使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但承包经营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优先于集体行使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权。《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保障了用益物权人的优先权利。
最后,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担保物权又存在用益物权时,担保物权优先受偿。例如,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同时又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如果房屋所有人无法偿还贷款,银行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时,虽然承租人有租赁权这一用益物权,但银行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租赁权,房屋可以被拍卖。不过,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承租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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