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查封冻结扣押工作有哪些若干规定?


执行查封、冻结、扣押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常用的措施,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查封、冻结、扣押是指法院为了保证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措施。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比如房屋,贴上封条禁止被执行人处分;冻结一般针对银行账户、股权等财产权益,限制资金的流动或权益的转让;扣押则是将财产转移到指定地点,由法院保管,像扣押车辆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这意味着执行这些措施要有正式的法律文书,不能随意进行。 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如果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法院也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这表明执行的对象不仅限于被执行人直接名下的财产,符合条件的第三人处的财产也可执行。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这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执行。 法院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查封不动产的,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其他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这些规定明确了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方式,确保执行的合法性和公示性。 对于查封、扣押的财产,法院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这体现了对财产保管和使用的合理安排。 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这对执行措施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避免长期限制被执行人财产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