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询、冻结、扣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多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规定之中,其目的是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的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执行的公正性、合法性。 首先,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有储蓄业务的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执行的存款等财产情况的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如实提供。这意味着,法院在执行案件时,有权要求相关金融机构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而这些机构有义务配合。 冻结则是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法院在冻结财产时,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期限要求。 扣划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存款从其账户直接划转到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指定账户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协助执行。对协助执行手续完备拒不协助执行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这表明,法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金融机构协助进行扣划操作,金融机构若不配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规定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了司法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既确保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实现,也对法院的执行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保护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