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保全和担保的含义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的事务时,总是听到债的保全和担保这两个词,但不太明白它们到底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法律层面上,债的保全和担保具体是如何定义的,它们各自有什么作用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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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和担保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对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起着关键作用。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它们的含义。


首先是债的保全。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的行为可能会让他的财产减少,从而影响到债权人能拿到钱时,债权人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债权。债的保全主要包括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比如,甲欠乙钱,而丙又欠甲钱,甲却不向丙去要,导致乙的债权可能无法实现,这时乙就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丙要钱。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甲欠乙钱,甲为了逃避债务,将自己的房产无偿赠送给丙,这种行为损害了乙的债权,乙就可以请求法院撤销甲的赠送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接下来是债的担保。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债的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比如,甲向乙借钱,丙作为保证人,当甲还不上钱时,丙就要按照约定替甲还钱。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钱,甲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乙,如果甲到期还不上钱,乙就可以将汽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用所得的钱来偿还债务。《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者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向乙借钱,甲将自己的珠宝交给乙作为质押,如果甲还不上钱,乙就可以对珠宝进行处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修理,甲不支付修理费,乙就可以留置该汽车,在一定期限后,如果甲还不支付费用,乙就可以对汽车进行处理。《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比如,甲和乙签订合同,甲支付给乙定金,如果甲不履行合同,定金就不能要回来;如果乙不履行合同,就要双倍返还定金给甲。《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综上所述,债的保全是从债务人的财产方面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债的担保则是通过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它们都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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