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我在处理一些土地相关事务时,听说了地役权这个词,但不太清楚它到底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特点。我想知道地役权具体是怎样定义的,它和其他类似的权利有什么不同,在实际生活中有哪些体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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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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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简单来说,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这里的“他人的不动产”叫做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叫做需役地。 比如说,甲为了自己房屋能更好地采光,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得在自己的土地上建造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甲为此支付给乙一定费用,甲就取得了地役权。 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也就是说,地役权不能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立,必须是利用别人的不动产。 第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地役权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设立的,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需役地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比如上面例子中,如果甲把自己的房屋转让给丙,那么丙同时也享有甲之前设定的地役权。 第三,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地役权的取得、消灭或者享有应及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得分割为数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比如供役地或需役地被分割,地役权仍然存在于分割后的各部分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这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地役权的定义。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体现了地役权的从属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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