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法原理是什么意思?


担保物权法原理是贯穿于担保物权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准则和理念,它指导着担保物权相关法律的制定、理解和适用。担保物权,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的一种权利。 从设立目的来看,担保物权原理体现了保障债权实现的核心目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担保物权,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例如,甲向乙借款,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为抵押,若甲到期不还钱,乙就有权依法处置该房屋,用所得价款来偿还借款。这一目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有明确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物权法定方面,担保物权法原理要求担保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物权秩序。比如,我国法律规定的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当事人不能约定一种法律没有规定的担保物权形式。《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担保物权还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公示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能够知晓。比如,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公信则是指一旦进行了合法的公示,即使公示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符,信赖该公示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就体现了不动产抵押的公示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