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该如何释意?

我因为一些事处于特定监管状态,被告知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但我不太清楚这个规定具体啥意思,是一点都不能离开吗,什么情况算违反,有没有特殊情况可以离开呢?希望了解下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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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规定主要适用于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首先,从适用对象来看,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在这两种措施中,都明确规定了被采取措施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其次,关于“所居住的市县”的范围界定,这里的“市”一般指地级市,“县”就是指县级行政区域。也就是说,被采取相关强制措施的人原则上只能在自己居住的这个特定的地级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域内活动。 然后,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规定呢?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随意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可能会导致司法机关无法及时找到其本人,影响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比如,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需要被采取措施人配合,而其却离开了规定区域,就会给司法工作带来阻碍。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同样,第七十七条也规定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义务。 最后,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确实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比如本人或近亲属身患严重疾病需要到外地就医等,应当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和外出的时间、地点等情况,经执行机关批准后方可离开。如果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就违反了相关规定,可能会面临没收保证金、重新采取强制措施等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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