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价值较小的含义是什么?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里面提到了价值较小,但我不太清楚这里的价值较小具体指什么。是按照市场价格来衡量,还是有别的标准呢?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这个概念是怎么界定的,好判断我的案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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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里,“价值较小”并非有一个统一、明确且固定的数值标准。它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综合判定。 从一般意义上讲,“价值”主要指涉案物品、标的等所具有的经济价值。而“较小”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要根据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来考量。比如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可能数千元的涉案财物价值算较小;但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几百元就可能被认定为价值较小。 在法律规定方面,虽然没有对“价值较小”作出直接的明确定义,但在一些相关行政法律规定里能找到一些与之相关的判断思路。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里的罚款额度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涉案价值等情节轻重的考量,数额相对小的罚款可能对应的就是涉及价值较小的案件情况。 另外,不同的行政领域也有各自的判断标准。像在市场监管领域,对于一些小食品、小日用品等商品的质量问题,如果商品本身价格较低、货值金额不大,可能会被认为属于价值较小的情形;而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方面,如果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少、获利低,也可能符合价值较小的特征。总之,“价值较小”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在具体行政案件中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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