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的含义是什么?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简单来说,就是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想要获得赔偿时,不通过其他诉讼等途径,而是直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这一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这就为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特点。首先,它比较直接。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与赔偿义务机关沟通协商赔偿事宜,避免了复杂的诉讼程序。例如,在一些行政赔偿案件中,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了损失,就可以先向该行政机关单独提出赔偿请求。 其次,该程序强调了与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请求后,会对请求进行审查。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满意,也有后续的救济途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程序是一种相对独立、直接的赔偿救济途径,它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在国家赔偿制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