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含义是什么?


自首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律量刑中具有关键作用。简单来说,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这一条文清晰地界定了自首的构成条件和法律后果。 具体而言,自动投案是自首的首要条件。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此外,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另一个重要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制度的设立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犯罪人来说,自首是一种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人主动认罪悔罪的肯定和鼓励。对于司法机关来说,自首有助于及时侦破案件,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自首制度也有利于促使犯罪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