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手段有哪些?
我最近了解到破坏选举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太清楚具体哪些行为手段会构成破坏选举罪。我想知道在选举过程中,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该罪,比如是不是只有暴力手段才会构成,还是有其他形式呢?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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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下面来详细介绍构成该罪的行为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行为,或者以暴力故意破坏选举场所,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这种行为直接对他人的身体造成侵害,严重干扰了选举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手段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破坏选举罪。 威胁手段则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相要挟,迫使选民、代表等不能正常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或者迫使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违反选举法规定的行为。威胁的方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只要达到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影响选举的程度,就可能构成犯罪。 欺骗手段是指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以虚假的事实影响选民、代表的意愿,从而破坏选举。例如,虚构候选人的情况,误导选民做出错误的选择。这种行为通过欺骗选民来干扰选举的公正性。 贿赂手段是指用金钱或者其他物质利益收买选民、代表或者选举工作人员,使其违反自己的意愿参加选举活动,或者在选举中进行舞弊活动。贿赂行为破坏了选举的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伪造选举文件是指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情况资料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则是故意多报或者少报投票票数。这些行为直接篡改了选举的结果,严重破坏了选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这些行为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破坏选举罪。 总之,这些行为手段都是对选举制度的严重破坏,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广大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所以法律对此进行了严格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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