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立法防止破产逃债的手段有哪些?

我有个朋友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担心他会利用破产程序逃债。我想了解一下,从立法层面上有哪些手段可以防止这种破产逃债的情况发生呢?我希望知道具体的法律措施,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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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破产逃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商业活动中,破产逃债是指债务人在申请破产前或在破产程序进行中,通过各种手段隐匿、转移或非法处分财产,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为了有效遏制这种行为,我国立法采取了一系列手段。 首先是完善破产撤销权制度。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该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一制度旨在纠正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期间的不当行为,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是强化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如实向法院、管理人及债权人披露其财产状况、债权债务情况等信息。《企业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债务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若债务人拒不披露或虚假披露信息,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者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于实施破产逃债行为的债务人及其相关责任人,法律规定了严格的责任。《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若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另外,建立信用惩戒机制也是重要手段。将实施破产逃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黑名单,限制其在金融信贷、市场准入、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活动。这使得破产逃债者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增加其违法成本,从而起到威慑作用。 我国立法通过多种手段构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防止破产逃债的法律体系,从不同角度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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