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执行司法实践有哪些对策?
我离婚后,对方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我探视孩子,我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执行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我想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探视权执行有哪些有效的对策,来保障我的合法探视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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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叫做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子女能与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保持情感交流和联系,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在司法实践中,探视权执行面临着诸多难题。比如直接抚养方不配合,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止另一方探视孩子;孩子本身不愿意被探视;执行措施有限,难以有效保障探视权的实现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上有一系列的对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首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尽量做通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工作,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让其认识到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是法定义务。如果说服教育无效,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抚养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对于孩子不愿意被探视的情况,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如果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不当影响导致孩子拒绝,法院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影响;如果是孩子自身基于真实意愿拒绝,法院会尊重孩子的选择,但也会关注孩子的真实想法是否受到外界干扰。 此外,还可以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探视权的执行。比如可以委托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对孩子和直接抚养方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矛盾;也可以由社区、妇联等组织进行监督和协助,确保探视权的顺利实现。同时,建立探视权执行的长效机制也非常重要,通过定期回访、跟踪等方式,保障探视权的持续、稳定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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