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有哪些?


医疗事故鉴定的启动程序,是在医疗纠纷中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重要环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启动程序及法律依据。 首先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当医患双方对医疗过程及结果存在争议,且都愿意通过鉴定来明确责任时,可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平等协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在实际操作中,双方需签订共同委托鉴定的协议书,明确鉴定的事项、要求等内容,然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选定的医学会。 其次是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当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移交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同时,该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根据具体情况,将案件移交至相应的医学会进行鉴定。 最后是法院委托鉴定。在医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可以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进行鉴定。这是司法程序中保障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鉴定机构,并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 总之,不同的启动程序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启动方式,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鉴定过程中,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