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是如何设置与分工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与分工在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体系。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概念。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专业人员的评估,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事故。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呈现出多层次的特点。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这意味着,当发生医疗纠纷需要进行鉴定时,一般首先会由上述的市级或县级医学会来开展鉴定工作。它们处于鉴定体系的基层,能对当地的医疗事故进行初步的评估和判断。 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如果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省一级的医学会凭借其更广泛的专家资源和更高的专业水平,对首次鉴定进行复核和审查,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这里的“必要时”通常是指那些涉及全国性影响、医学技术特别复杂、争议非常大的医疗事故。中华医学会汇聚了全国顶尖的医学和法学专家,能够处理一些具有挑战性的鉴定任务。 在分工方面,各级鉴定机构有不同的职责。基层的医学会负责对一般的医疗事故进行初次鉴定,收集相关的病历资料、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等工作。它们需要依据相关的医学标准和规范,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进行判断。而上级的医学会,尤其是省一级和中华医学会,更多的是对下级鉴定进行监督和复核,对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论证。 总之,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设置与分工是为了保障医疗事故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不同层级的鉴定机构相互配合,共同为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