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赔偿分为哪几类?
医疗事故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由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的赔偿。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医疗费。这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身体受到损害后,为了治疗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后续必要的医疗费用。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后续医疗费用,如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类是误工费。它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不能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类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该费用是对患者住院期间饮食费用的补助,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第四类是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 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五类是残疾生活补助费。如果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第六类是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第七类是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第八类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第九类是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第十类是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十一类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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