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时段是如何划分的?


医疗损害鉴定时段的划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至关重要,它有助于明确责任和保障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划分情况。 首先,在医疗损害鉴定中,初始鉴定是一个重要阶段。初始鉴定通常是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或其家属提出鉴定申请时启动。一般而言,当患者认为自己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在与医疗机构沟通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就可以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个阶段主要是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初步判断。 接着是重新鉴定阶段。如果医患双方对初始鉴定的结果不满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重新鉴定会再次全面审查医疗过程,对之前的鉴定结果进行检验和修正,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最后是复核鉴定阶段。在某些复杂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可能会进入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通常是在重新鉴定后,仍然存在重大争议或者鉴定结果对案件的处理起着关键作用的情况下进行。它是对重新鉴定结果的进一步审查和确认,能够为司法审判或纠纷调解提供更可靠的依据。虽然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条文专门针对复核鉴定作出详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它遵循着严谨的程序和规范,以保障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总之,医疗损害鉴定时段的划分有着明确的程序和法律依据,不同阶段的鉴定在医疗纠纷处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了解这些划分有助于医患双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