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哪些?

我在医院治疗时遭遇了医疗损害,身体和精神都受到了影响。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主要涵盖哪些方面呢?比如医疗费肯定是要赔偿的,那还有其他的吗?像误工费、精神损失费这些算吗?希望了解清楚能更好维护自己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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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后,医疗机构给予患者的经济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因医疗损害导致患者为了治疗伤病而支出的费用。它包括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比如在医院的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手术费等,也包括后续治疗必然会发生的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也是重要的赔偿项目。它是患者因医疗损害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没有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若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在上述《解释》第七条有明确规定。


护理费同样不可忽视。它是指受害人因医疗损害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依据是《解释》第八条。


交通费是指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此规定在《解释》第九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这是《解释》第十条的内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体现了对患者身体恢复的考虑,规定于《解释》第十一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为《解释》第十三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在《解释》第十五条有明确表述。


此外,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规定在《解释》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医疗损害赔偿中可能涉及的内容。患者因医疗损害遭受精神痛苦,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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