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责任有哪十大亮点?

我最近在了解医疗相关的法律知识,想知道侵权责任法里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这部分有哪些突出的亮点。我自己身边也有因为医疗问题产生纠纷的情况,所以很想清楚法律在这方面做了哪些规定来保障患者权益和规范医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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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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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重要规定,其中有十大亮点值得我们关注。 首先,明确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注: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相关内容适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确立了过错责任原则,意味着医疗机构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医院和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有错误才要赔钱。 其次,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该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这给予了患者更多的索赔途径,患者不用在医院和产品生产者之间来回奔波,方便了患者维护自身权益。 再者,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说明、告知义务。第五十五条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这保障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患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某种治疗。 另外,对于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治,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这在紧急时刻保障了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避免因等待家属同意而耽误治疗时机。 还有,明确了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义务。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这使得患者能够及时获取自己的病历信息,为后续可能的维权提供了依据。 同时,对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也有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这合理平衡了医疗机构和患者的利益。 此外,对医疗损害鉴定也有相关规定,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详细阐述鉴定的具体程序,但为解决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问题提供了法律框架。 再者,加大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会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还强调了患者的隐私权保护。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保护了患者的个人信息安全。 最后,在举证责任方面,虽然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医疗机构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会发生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负担。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这些亮点,对于规范医疗行为、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平衡医患双方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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