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能否用劳动能力鉴定?
我在工作之外受了人身损害,想申请赔偿。有人说可以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赔偿,可我不太确定。我想知道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到底能不能用劳动能力鉴定啊,这样做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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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身损害赔偿的情况中,一般是不能直接使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人身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的身体受到他人侵害或者因意外事故等受到伤害时,受害者有权要求加害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而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针对职工因工伤残后,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鉴定,目的是为了确定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程度的评定应当按照此标准进行。该标准适用于除职工工伤以外的所有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这个标准是专门为工伤职工制定的。 这两个标准在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和评定方法等方面都存在差异。比如,评定目的上,人身损害赔偿评定侧重于对受害者因伤害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和生活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劳动能力鉴定则侧重于评估职工因工伤对其劳动能力的影响,以便确定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应该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鉴定,而不是使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如果直接使用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可能会导致赔偿结果不合理,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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