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制书记员干半年可以走人吗?
我应聘成为了一名聘用制书记员,目前刚干了半年,因为个人发展规划的原因,我想离职。但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直接走人,不知道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也担心会有违约之类的问题,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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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看,聘用制书记员干半年是可以离职的,但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聘用制书记员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是基于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聘用制书记员已经过了试用期,想要离职就需要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如果还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如果聘用制书记员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例如没有提前通知就直接走人,这种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这种情况下,若给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比如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额外招聘人员产生费用等,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还需要查看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是否有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等特殊约定。如果有服务期约定,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综上所述,聘用制书记员干半年是可以离职的,但要依法依规进行,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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