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所适用的原则是什么?


医疗损害责任适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简单来说,就是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医疗损害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明确了在一般情况下,患者要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比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违反了正常的操作规范,导致患者身体受到额外的伤害,这就属于有过错的情况,医疗机构要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是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不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法律直接推定行为人有过错,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例如,医院如果拒绝提供患者的病历资料,那么在发生医疗损害纠纷时,就会被推定存在过错。 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过在医疗损害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比较窄。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医疗领域,比如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这种情况下,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造成了损害后果,不管有没有过错都要先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