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纠纷应该了解什么?


在医疗事故纠纷中,需要了解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是医疗事故的定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明确了这一概念,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基础。只有符合该定义的情况,才属于医疗事故纠纷范畴。 其次要清楚自己在纠纷中的权利。患者有要求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的权利。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此外,患者还有参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权利,鉴定结果对于判断责任和赔偿有重要意义。 再者是处理纠纷的流程。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而走民事诉讼途径的话,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 另外,关于赔偿问题也需要了解。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等多项费用。 最后,要了解相关的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