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呢?


在我国,关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需要从法律规定和医学实际情况来综合分析。 2003年以前,《母婴保健法》第八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但自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取消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这一禁止结婚的情形,改为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也就是说,法律不再直接规定哪些疾病绝对不能结婚,而是更注重双方的知情权。 不过,从医学角度来看,以下几类疾病通常是需要谨慎考虑结婚事宜的。首先是严重遗传性疾病,它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比如某些类型的血友病、严重的地中海贫血等。这类疾病可能会遗传给下一代,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母婴保健法》第十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 指定传染病也是需要关注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指定传染病是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这些传染病具有传染性,可能会对配偶的健康造成威胁,在未治愈的情况下结婚可能会导致疾病传播。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这类患者在发病期间可能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也难以承担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并且,一些精神病具有遗传倾向,可能会影响下一代的心理健康。 虽然现在法律没有禁止这些疾病患者结婚,但在结婚前,双方都应该充分了解对方的健康状况,进行坦诚的沟通。如果一方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不仅是情感的结合,也涉及到双方的健康和未来家庭的幸福,因此在面对这些医学问题时,要谨慎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