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到底该谁来承担。是我患者一方要拿出所有证据,还是医院那边负责举证呢?我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这样在处理纠纷时心里也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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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责任的含义,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的时候,哪一方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有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在一般的医疗纠纷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患者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要求赔偿,那么患者需要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患者要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接受过诊疗服务、自己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和诊疗行为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会发生转移。比如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当出现这些情况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一方,医疗机构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纠纷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医疗产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血液受到损害,患者可以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医疗产品不存在缺陷或者血液合格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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