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中哪些证据需要保存?


在医疗纠纷中,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它能有力地支持患者一方的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下是一些在医疗纠纷中需要重点保存的证据。首先是病历资料。病历是对患者疾病的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是医疗纠纷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及时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或复制病历的要求,并在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医疗机构的证明印记。其次是各类检查报告。比如X光片、CT片、B超报告、心电图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等。这些检查报告能够直观地反映患者的身体状况和病情,对于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具有重要意义。再者是药品及医疗器械。如果怀疑医疗纠纷与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有关,患者应尽可能保存好使用过的剩余药品、医疗器械及外包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可进行检验和鉴定,以确定其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另外,证人证言也不容忽视。如果医疗纠纷发生时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在场人员目睹了相关情况,患者可以请他们出具证人证言。虽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但在某些情况下,也能为案件提供重要线索和佐证。最后,封存的实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总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要增强证据意识,及时、全面地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