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纠纷怎样收集证据,医疗诉讼被告有何规定?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现在不知道该怎么收集证据来维护自己权益。而且也不清楚在后续的医疗诉讼里,被告都有哪些规定,比如要承担什么责任、有什么权利之类的,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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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中,收集证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首先,病历资料是关键证据之一。病历是对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客观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等。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其次,实物证据也不容忽视。例如,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再者,证人证言也是证据的一种。如果有其他患者、家属或医护人员了解纠纷发生的情况,可以请他们提供证言。 关于医疗诉讼被告的规定,在医疗诉讼中,被告通常是医疗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负责。医疗机构作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权利进行答辩、提供证据、申请鉴定等。同时,医疗机构也有义务对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或者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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