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预参与客体有哪些?
我在处理一起医疗纠纷,不太清楚在纠纷预参与过程中涉及的客体有哪些。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看,医疗纠纷预参与的客体具体包含什么内容,以便我能更好地应对和处理这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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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参与客体指的是在医疗纠纷尚未正式进入全面处理程序前,参与相关活动所涉及的对象。通俗来讲,就是在纠纷初步处理阶段大家关注和围绕的事物。 在医疗纠纷预参与中,常见的客体首先是医疗行为。医疗行为就是医院和医护人员给患者诊断、治疗等一系列的活动。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这里的医疗活动其实就是医疗行为,当医疗行为可能存在违反规定等情况时,就会成为医疗纠纷预参与的重要客体。 患者的人身权益也是重要客体。这包括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一旦患者在就医过程中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比如出现病情加重、身体残疾等情况,就会引发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里保护的就是患者的人身权益。 还有医疗费用问题也常成为客体。比如患者认为自己支付的费用过高但没有得到相应的治疗效果,或者对收费项目存在疑问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医疗收费有规范要求,如果医院收费不符合规定,就可能引发纠纷,医疗费用也就成为了预参与的客体之一。 病历资料同样是不可忽视的客体。病历是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的重要文件。《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如果病历资料存在问题,比如被篡改、缺失等,就可能影响对医疗行为和责任的判断,从而成为医疗纠纷预参与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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